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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协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档案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25日 00:00
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协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4月10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了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促进协会工作规范化和正规化建设,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会经费来源于会费,业务活动收入,领导机关、社会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银行利息收入。
第二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协会配备具有行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解聘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应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年检的要求定期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表和报告。报表和报告要真实可靠,并做到账表一致。
第五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条任何个人不得以协会的名义与外部个人或公司产生不良业务往来,协会对此行为概不负责,并保留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协会经费由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管理。3000元以下经费开支由秘书长核签;3000元以上经费开支由理事长核签;万元以上经费开支由秘书处作出预算,经理事长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理事长核签。
第九条协会经费60%以上用于协作组开展业务交流等活动,各协作组活动经费由协作组组长、副组长报批,票据由秘书处核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