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范围为: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8.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11.申办海关事宜;
12.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不在使用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
第三条 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应用于银行账户管理、税收征管、计划统计、物资调拨、财政拨款、知识产权、车辆管理等方面。不在使用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原“税务登记证”主要办理下列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不在使用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办理。
第五条 安徽农业大学法人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用于悬挂,副本提供利用。学校一般提供法人证副本复印件。单位或个人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法人证副本复印件程序为:
1.在安徽农业大学档案馆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法人证使用申请表;
2.申请单位审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能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档案馆审批,负责人签字;
5.档案馆对法人证副本复印件进行编号,并注明使用事由,加盖档案馆印章;
6.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取法人证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借用副本原件的,需要分管档案馆的校领导审批,并注明归还日期。借用副本原件原则上用后当天归还,必要时档案馆工作人员携带随从。
第七条 法人证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和副本原件应一事一用。
第八条 法人证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和副本原件应妥善保管、使用。因法人证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因擅自截留、非法越权使用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校将追究使用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法人证管理权在学校档案馆,由档案馆负责年检和变更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安徽农业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
相关附件:
·安徽农业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docx
